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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聽到此〝消息〞時,一整個直覺就是遺憾(外加震驚),也許 Yahoo! 該用個更好的溝通方式吧!我對商標法其實不甚了解,所以也無從加以定論,但對於 flickr.tw of .CK,這位已經為 Flickr 開發過無數工具的使用者,就是覺得 Yahoo! Inc. 應該有更佳的處理方式,以如此方式對待這位長期支持 Flickr 的 .CK...唉
另外,這邊有 Stewart Butterfield (Flickr的創辦人) 的回應,不太清楚溝通上哪裡出錯了,但 Stewart 的態度讓人感覺好多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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